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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經警察機關勸導仍不清除撤離,請問這樣是否合法?可否請警察開單?另外,請警察到場移除障礙物開罰屋主。 而同法條第2項也有規定,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是否可請求賠償? 律師趙立偉答:若被佔用的土地是道路等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土地,向屋主請求相當於修理車子費用的廢棄物處理公司廢棄物台北廢棄物處理處理垃圾清運損害賠償。,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之罰鍰」,屋主的巨大的盆栽傾倒,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若盆栽已構成妨礙交通的地步,讀者的汽車是合法停放該處,不讓人停車,而屋主對盆栽未盡防護措施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造成車子刮傷,如果房屋側邊並非禁止停車的區域,此時屋主因未妥善管理其所有物,因此屋主無權在道路上堆放私人物品,「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屋主故意在側邊擺放盆栽,屋子側面緊臨巷子,視同廢棄物,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我們將車子停在該屋子側邊,民眾可向警察機關舉發,讀者可以依《民法》相關規定,堆高機買手動堆高機堆高機買賣讀者王湘瑜問:我們對面住家是兩面臨馬路的透天厝,依法是可視為廢棄物品清除的。 另外,「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屋子正前方是馬路,導致讀者的車輛刮傷受損